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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来源: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数:1259
《规定》指出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规定。
《规定》指出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规定。
《规定》通过明确发改、工信、建设、规划资源、公安、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11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需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为全面统筹协调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此外,《规定》强调了加氢站的申请应当符合办理登记流程、符合要求,针对加氢站安全,《规定》明确了众多细节管理。具体如下:
1.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包括要求的七项内容。
2.加氢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加氢站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加氢站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基本概况、安全重点部位、审查、验收设计等文件档案,规范其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对加氢和装卸区域全覆盖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氢站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应实时使用自建信息化系统或市应急管理“181”平台。
4.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检修作业前或者长期停用后,均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吹扫,取样分析氢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相关要求。
5.加氢站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加氢站单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6.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纳入气瓶信息化管理平台。加氢站加氢作业前,应查验用氢车辆的《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用氢车辆加氢。
7.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加氢站应在暂停供气48小时前向社会公告,做好用户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加氢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加氢需求,并于24小时内向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加氢站发生停业、歇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所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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