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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氢车购置按1:1:1三级补贴!

2022-04-12 来源:鄂尔多斯人民政府 浏览数:243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印发了《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对整车、加氢站建设、降低加氢成本等方面进行支持。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印发了《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对整车、加氢站建设、降低加氢成本等方面进行支持。
 
 
《奖补政策》共十三条,支持本市参与上海城市群示范任务的车辆示范应用和加氢站建设,涉及支持整车示范应用、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引导降低加氢成本等方面奖补政策安排。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2025年底前,对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配套后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二)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年底前,对在本市区域内投运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任务要求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年底前,对在本市区域内投运的加氢站(承诺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售价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贴。2022-2025年分别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 全国“3+2”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名单
 
通知全文如下:
 
鄂尔多斯市支持上海城市群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和《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等精神,推动鄂尔多斯市示范应用工作,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使用车载氢燃料电池装置作动力源的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等。
 
第三条  设立鄂尔多斯市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扶持资金(下称市级专项资金),将鄂尔多斯市参与上海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获得的国家奖励资金纳入,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项目审核审计和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各有关部门工作经费中予以安排。各旗区按照本政策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项目组织申报实施单位要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奖补政策,设立市级专项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负责支持整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能源局负责支持加氢站建设项目和引导降低加氢成本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支持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评价。统筹各年度各类型参与示范车辆推广计划,考虑技术、应用和运营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支持。
 
(二)应用牵引,突出重点。以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牵引,重点鼓励整车可持续应用,探索合理商业模式。
 
(三)适时评估,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技术进步迭代、示范应用效果等因素,适时调整车辆推广计划及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支持领域范围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配套后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二)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投运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任务要求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投运的加氢站(承诺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售价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贴。2022-2025年分别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第七条  资金申报流程
 
(一)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要求每年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项;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属地旗区主管部门核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按程序推荐。
 
(二)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支持项目备选目录并公示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三)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一)预算编制。由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申请拨款。由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分配意见。
 
(三)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后,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旗区,相关旗区按比例配套资金后拨付到奖补对象。
 
第九条  对已核定的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各旗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获得市级专项资金的旗区或奖补对象。
 
第十条  市级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执行不力及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旗区,暂停一年项目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退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若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运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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