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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广东省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23-06-27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数:286

6月26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等12部门共同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6月26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等12部门共同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加氢站布局规划,加氢站布局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加氢站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本地市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
 
第九条 加氢站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
 
在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 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建设自用的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第十条 经营性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
 
第十一条 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 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第十二条 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
 
由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布局规划实行备案管理。
 
(二)规划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具体如下:
 
1.新建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以及在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 建加氢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 (气)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原未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设审批
 
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文件;依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要求,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四)竣工验收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还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雷电防护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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