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出在绿氢制取、加氢站建设运营,以及工业副产氢等方面提供补贴资金支持。
争取自治区支持我市在化工园区外进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先行先试,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公斤/天,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公斤。
绿氢制取项目方面,在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绿氢实际销售量给予退坡补贴,2022—2023年补贴4000元/吨,2024年补贴3000元/吨,2025年补贴2000元/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而且,文件支持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存量焦化企业建设尾气制氢项目,鼓励新建、存量化工企业建设副产氢提纯压缩装置。在2022—2025年期间,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在加氢站建设运营方面,对于2022—2025年期间市区域内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支付方式按照4∶3∶3付款,由市级财政、加氢站属地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在2022—2025年期间,给予鄂尔多斯市境内加氢站(固定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2022—2023年给予每公斤2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4年给予每公斤2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5年给予每公斤1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此外,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的氢能核心设备,并优先纳入全市氢能产业年度计划,对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指标匹配方面予以支持。
在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市的氢气制造、储存、运输等装备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