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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来源:成都市经信局 浏览数:177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经信局印发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经信局印发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氢能方面,《实施细则》第四条指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 300 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 万元补助。
1、支持绿电制氢支持标准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 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 (市) 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加氢站建设补贴支持标准(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氧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加氢站运营补贴支持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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