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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浏览数:147
近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新能源消纳若干措施,其中指出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推动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加大绿氢替代应用
近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新能源消纳若干措施,其中指出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推动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加大绿氢替代应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煤+绿氢”耦合、绿氢冶金、绿氢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研究对作为燃料使用的绿氢(如氢能重卡使用的绿氢等)不纳入盟市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优化节能管理促进新能源消纳
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发改环资字〔2023〕161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紧抓快干推进新能源建设、增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重要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好“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新能源消纳利用的促进作用,结合落实自治区《新能源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举措》,按照绿电替代“应替尽替、能替早替”的原则,现就优化节能管理、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节能审查源头把关,鼓励引导新建高耗能项目高比例使用绿电
(一)加强新建高耗能项目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新建高耗能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项目用电量中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或新能源市场化消纳等方式使用绿电的比例。自治区和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加强项目节能审查、初审等环节的审核把关,推动新建高耗能项目落实使用绿电的刚性要求。
(二)强化新建“两高”项目高比例使用绿电政策激励。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对《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中用能结构以电力为主且绿电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的新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时在达到能耗强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额落实能耗量指标。
二、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推动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
(三)强化存量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现有已建成高耗能企业要力争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新能源电量交易比例上限购买使用绿电。能效低于标杆水平或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限额标准先进值的高耗能企业,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消纳等方式,逐步实现高比例使用绿电。
(四)鼓励地方通过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拓展用能空间。鼓励支持存量高耗能用电负荷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项目直供等方式实施绿电替代,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各地区存量高耗能企业“十四五”期间较2020年新增的绿电消费量,可作为本地区能耗削减量指标,用于化解新上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五)鼓励高耗能企业通过电气化绿色化改造促进绿电消纳挖掘节能潜力。鼓励引导用能结构以煤炭、热力(蒸汽)为主的高耗能企业实施电气化改造,推动绿电替代化石能源燃料,拓展绿电消纳应用空间。加大绿氢替代应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煤+绿氢”耦合、绿氢冶金、绿氢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研究对作为燃料使用的绿氢(如氢能重卡使用的绿氢等)不纳入盟市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三、完善服务监管,强化节能管理与新能源消纳利用协调联动
(六)建立新能源消纳利用信息共享和协调服务机制。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加强与能源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共享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通过新能源市场化消纳方式使用绿电的项目情况以及批复同意实施的六类新能源市场化消纳项目情况,促进源荷相互衔接。对有意愿通过新能源市场化消纳方式使用绿电化解能耗强度影响的新建高耗能项目、实施绿电替代削减能耗的存量高耗能企业,需要自治区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困难的,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服务,会同能源、林草、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合力推动解决绿电消纳利用和能耗指标问题。
(七)加强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监测。自治区及各盟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高耗电企业绿电消费量和消费比例的调度监测,分析挖掘绿电消纳利用节能潜力。电网企业应定期梳理、公布本地区绿色电力时段分布,有序引导电力用户更多消费绿电。
(八)优化地区能耗调控方式。节能目标进展滞后、形势严峻的地区,要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综合运用扩大绿电消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新上高耗能项目绿电使用比例,加大力度推进存量高载能负荷绿电替代,推动完成节能目标,统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对绿电消费比例高、能效水平先进的高耗能企业用能应予以合理保障。
(九)加强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高耗能企业使用绿电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等范畴,督促新建高耗能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落实绿电消纳利用承诺及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审计或诊断建议引导高耗能企业提高绿电消纳利用水平。对建成投产后实际能耗强度未达到地区标杆值要求的高耗能项目,优先通过扩大绿电消费化解能耗强度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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