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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到示范期末建成加氢站超200座

2024-02-28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浏览数:104

2月22日,广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月22日,广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其中氢能方面指出: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一是加氢站建设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粤发改产业〔2022〕345号)等文件规定设立。二是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快布局建设加氢站,推动落实广东城市群加氢站建设任务,实现到示范期末建成加氢站超200座。

2.加氢站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按照省级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用于省级加氢站建设政策制度的宣贯、应急演练、安全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全文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建〔20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协调发展,省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社区设施补短板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部分项目根据管理需要保留省级审批权限。资金安排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按照本领域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设置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和储备,负责审批对应审批权限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把关,确保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不得新设一项工作就新增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应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新增资金要经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申请,并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新增申请。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专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项资金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省委十大民生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明电〔2022〕13号)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推动全省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鉴定及整治;支持城市危旧房排查鉴定整治与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补助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专项业务工作事项,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筹集建设及管理,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鉴定整治、城中村改造等相关工作;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排查、鉴定及整治;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抽查检查、重点课题研究、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3.在用于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和补助对象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对新筹集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补助(不同的发放形式单个项目获得的总金额应公平合理)。当年下达的省级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支出,可用于当年新筹建项目或往年未支付完毕的分年度补助项目。各地应因地制宜,从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落地见效的角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资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环境,资金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奖补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信息化(含智能化)建设,编制实施改造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验收等相关工作;重点课题研究、工作指引、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3.在不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前提下,市县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资金量的20%用于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落实到下一年度具体项目,并在当年度项目入库时明确项目信息。不得将提取的此部分资金用于编制政策文件、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专项规划,开展宣传、专题培训,委托第三方服务等工作经费支出及运转性支出。

(三)城乡社区设施补短板与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资金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撬动示范作用,通过重点补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人居环境改善与历史风貌提升项目及历史文化资源排查、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加固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使城乡历史文脉、历史文化资源得到保护与传承。通过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建设社区体育公园,提高体育设施覆盖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构建宜居舒适生活环境,提升城乡社区空间品质。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资源数据信息采集;支持云浮、韶关、梅州、清远等地的华南研学基地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品质提升,历史建筑修缮、安全排查及测绘建档,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等;支持中央红色交通线等沿线革命遗存修缮;支持欠发达地区社区体育公园等设施补短板项目;用于历史文化规划纲要、技术指引编制、全省重点项目日常巡查及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四)城市管理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依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21〕7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粤建城〔2022〕1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2〕42号)、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平台开发和运营(一期)等2个项目立项方案的批复(粤政数函〔2022〕748号)以及《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撬动示范作用,通过补助全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带动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老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用于省级对非样本地级城市及四会市开展城市体检有关工作,推进专项体检评估,编制省城市体检总报告,开展县城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相关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营运维;用于奖补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用于居民端安全隐患消除、橡胶软管替换、安全装置加装等;开展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及发现隐患的整治、承灾体检测、燃气场站及餐饮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巡查,燃气培训、应急演练、设施设备采购等;燃气场站评估、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抽检、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相关省级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省本级使用的项目支出外,各政策任务审批权限如下: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管理与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地级市需完成对市本级、市辖区及下辖县(含县级市,下同)级项目的审批,根据省直管县改革要求,审批结果中对属于县级的项目要单独标注。地级市分配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城乡社区设施补短板与历史文化保护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县级”,地级市仅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项目和资金,不再审批下辖县,县级项目和资金由县级审批。市级和县级的审批分配方案由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6月底前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资金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指导各地做实项目储备。

第十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并完成项目入库;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完成项目入库。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提高项目与政策的匹配度;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用好计提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夯实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确保项目纳入预算后可执行。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筹集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运营补贴方案的制定。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形式。市县项目入库的同时应开展项目前置审核,需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形成分配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项目清单以资料审核和项目抽查等形式开展备案审核,并形成任务清单下发各市县,不在任务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其中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应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采用“项目法”完成项目审批和上报,省级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设置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选取,包括任务清单的工作任务量、各地绩效评价结果、试点情况、实施项目建设量、工作积极性、地方财力系数、资金下达与执行进度、审计意见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办理提前下达时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地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下放“地市级+县级”审批的资金,由县级审批的项目将单独列示,省级资金直接分配至县级。项目下放地市级审批的资金,保留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分配管理模式,地市级按规定将资金分配下达县级前,需将分配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地市级应及时将资金转拨至县级,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其中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省级按照最高不超1%(含)的比例保留必要的项目管理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编制政策文件、专题研究、政策宣贯、培训会议、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后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

市县收到上级资金文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市县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内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监控中发现执行进度慢、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加强监控结果在市县转移支付安排的运用。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并按要求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施周期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各项目对应审批层级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财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内容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政策任务专项资金年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建〔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

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住建领域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相关部署,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城市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氢站建设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部分项目根据管理需要保留省级审批权限。资金安排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按照本领域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设置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和储备,负责审批对应审批权限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真实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不得新设一项工作就新增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应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新增资金要经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申请,并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新增申请。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住建领域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有关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建领域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一)城市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一是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等文件规定设立。二是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到2025年,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城市、县城排水与污水设施运行维护、黑臭水体治理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包括:市政排水与污水管网日常运行、巡查养护、维修、抢修抢险、功能性和结构性隐患修复、错混接整改、大中修、更新改造;排水应急抢险设备采购储备;排水管线专业化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涉及的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和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程涉及的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供水管网分区计量、供水管网压力调控、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等工作;用于相关重点课题研究、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三方技术咨询评估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二)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档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的相关工作部署设立”。二是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十四五”期间,持续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力提高生活垃圾的物质回收和生物质能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焚烧处理能力,稳步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填埋兜底”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倡导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创造清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美丽乡村,探索形成广东特色的分类实施模式。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及惠州、江门、肇庆15个市提档增效工作。补助粤东西北及惠州、江门、肇庆15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片区建设,补齐前端分类宣传动员、投放环节发动督导和投放设施设备新增改建、终端分类收运、末端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等重要环节工作短板。补助粤东西北及惠州、江门、肇庆15个市已通过无害化等级评价的城市(县城)填埋场项目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整治和运营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升级改造等)。补助粤东西北及惠州、江门、肇庆15个市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整改清单事项,包括在役填埋场问题整改,消除填埋场渗沥液积存量、开展填埋场地下水水质超标整治等相关工作;用于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相关技术指引,开展全省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评估、处理设施运营指导及无害化等级评价、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一是该项资金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省委十大民生工程》等文件规定设立。二是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实现新增节能建筑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促进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量质齐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持续节约能源资源。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工作进行奖补,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及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绿色化改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绿色城市、绿色社区创建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标准制订、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研究和项目推进等方面;用于相关政策技术研究和标准制订、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四)加氢站建设专项资金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一是该项资金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粤发改产业〔2022〕345号)等文件规定设立。二是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快布局建设加氢站,推动落实广东城市群加氢站建设任务,实现到示范期末建成加氢站超200座。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按照省级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用于省级加氢站建设政策制度的宣贯、应急演练、安全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和省本级使用的项目支出为省级审批以外,其他各政策任务审批权限如下:

加氢站建设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地级市需完成对市本级、市辖区及下辖县(含县级市,下同)级项目的审批,根据省直管县改革要求,审批结果中对属于县级的项目要单独标注。地级市审批的分配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城市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县级”,地级市仅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项目和资金,不再审批下辖县,县级项目和资金由县级审批。市级和县级的审批分配方案由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6月底前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资金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指导各地做实项目储备。

第十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并完成项目入库;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完成项目入库。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提高项目与政策的匹配度;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用好计提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夯实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确保项目纳入预算后可执行。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筹集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运营补贴方案的制定。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形式。市县项目入库的同时应开展项目审批,需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形成分配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项目清单以资料审核和项目抽查等形式开展备案审核,并形成任务清单下发各市县,不在任务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其中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应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采用“项目法”完成项目审批和上报,省级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设置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选取,包括任务清单的工作任务量、各地绩效评价结果、试点情况、实施项目建设量、工作积极性、地方财力系数、资金下达与执行进度、审计意见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办理提前下达时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地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下放“地市级+县级”审批的资金,由县级审批的项目将单独列示,省级资金直接分配至县级。项目下放地市级审批的资金,保留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分配管理模式,地市级按规定将资金分配下达县级前,需将分配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地市级应及时将资金转拨至县级,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其中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省级按照最高不超1%(含)的比例保留必要的项目管理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编制政策文件、专题研究、政策宣贯、培训会议、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后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上级资金文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市县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内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监控中发现执行进度慢、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加强监控结果在市县转移支付安排的运用。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并按要求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施周期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各项目对应审批层级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内容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政策任务专项资金年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建〔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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