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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来源: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数:134
8月12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示范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国
8月12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示范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区和部门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项目适当倾斜。
对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主体的要求是:原则应为项目承担建设的主体实施单位,也可由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请。
通知要求:申请示范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要求,已开始建设实施的项目。
(二)对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三)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明晰的知识产权、健全的团队。
(四)项目实施主体具备项目实施的资质和能力,安全保障条件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备,信用等级良好。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就在今年7月31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2022年度“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公示》,经专家评审,共有3个项目通过2022年“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
1.大连海事大学的甲醇/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开发示范工程项目;
2.大连云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氢能动力无人飞行平台示范工程项目;
3.大连格罗夫中极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太平湾格罗夫中极氢能汽车产业生态总部基地示范工程项目。
原文如下:
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是指符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在氢能产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关键核心部件制造、氢能整机装备制造、氢气制、供、贮、运以及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检验检测、安全监测管理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示范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区和部门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承担建设的主体实施单位,也可由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向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示范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要求,已开始建设实施的项目。
(二)对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三)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明晰的知识产权、健全的团队。
(四)项目实施主体具备项目实施的资质和能力,安全保障条件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备,信用等级良好。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示范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担建设的示范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意义、示范效果、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市场预期、安全保障措施及承诺书等);
(二)申请示范工程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三)资质证明相关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申请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评审,采取现场核查和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回避原则,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在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统一设计制作的示范工程牌匾,允许使用相关文字和Logo;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牌匾的尺寸为700*500*12mm,牌匾样式标准为:第一行字体为黑体,尺寸为40*55mm;第二行为Logo标志;第三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20*22mm;第四行为应用场景图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我市示范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一)未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内容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或无法按时完成;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有效期四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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