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创建“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共同建立“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公司将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1,000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曾杰教授团队全面参与技术研究工作。甲乙双方将整合优势,展开创新融合和跨界战略合作。联合实验室将开展“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分别推荐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乙方出任,管理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甲乙双方各推荐副主任1名。联合实验室位于安徽工业大学,乙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主体为化学与化工学院。该联合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联合实验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的相关民事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但在联合实验室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之前,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联合实验室的民事活动,联合实验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甲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1000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其中,甲方在第一个协议年度支付乙方经费100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12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经费支付至乙方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剩余经费按照科研进展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年度拨付。(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财务管理规定。(2)甲方投入到联合实验室的经费由联合实验室单独立项管理。科研经费按照研究子项目设立,根据管理委员会共同设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将每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情况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联合实验室所进行的科研活动和科研产出,原则上归联合实验室所有;联合实验室科研人员所立项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请的专利,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原则上以甲乙方单位为署名单位;经对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修改和二次开发,各自独立修改或二次开发形成新的成果,双方按照互利原则另行协商约定。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明文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以广告、宣传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师生发表有关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学术论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